1.若今日巧遇復活的盧梭,你將如何回答以下哲人的提問:
(一)現在的臺灣是不是一個平等的社會?
(二)臺灣政府是否減緩了不平等或相反?
本人認為台灣乃為一不平等之社會,以台灣所得稅制來做為背景論述。並先介紹台灣2018年綜合所得稅率換算方式(以下金額皆為新臺幣)。
公式: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額-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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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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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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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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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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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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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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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01~1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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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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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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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01~2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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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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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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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01~4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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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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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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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001~10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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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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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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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算法:所得總額扣除免稅額、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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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算法:該級距的起始金額乘上與前一個級距的稅率差。
例如:第二級距的累進差額其實就是
TWD540,001 X (12%-5%) = TWD3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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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為:https://www.money101.com.tw/blog/%E8%BC%95%E9%AC%86%E8%A7%A3%E6%9E%902018%E5%B9%B4%E6%89%80%E5%BE%97%E7%A8%85%E7%B4%9A%E8%B7%9D%E8%88%87%E8%A9%A6%E7%AE%97%E6%96%B9%E5%BC%8F
台灣之綜合所得稅換算方式為累進稅率,簡單來說就是一依照所得多寡來決定稅額並試圖藉此調節納稅人的所得與財富之制度,賺得越多、繳的錢則越多,而因盧梭於《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中關注之不平等乃非自然之不平等,而是人為與制度造就之不平等,故在此藉由政府所制定之稅率來說明我該如何向盧梭闡述為何我認為台灣社會並不平等。
首先,根據盧梭之理論,法律(包含社會契約之制定)與財富乃為不平等之第一階段,而台灣有一累進稅率之制度產生之原因乃不外乎承認在國民財富分配之狀況上並無法達成有效之調節,我認為此乃與亞里斯多德《政治學》中談及之中間階層需人數與總財富達最多有異曲同工之妙,使中間階層達人數最多及財富總額最多才能使政體不偏向於個人或是極端,因若無法使社會趨向上述之模式進而趨於中庸及穩定則更別說平等能被實踐,因現今泛指之平等的落實條件乃為不使社會之模式惡化至主奴關係(第三階段),而若未使社會趨於上述有關中間階層之描述則會使平等無法被有效落實,因其與社會之穩定、財富、階層、權力分配等問題息息相關。
再者,此所得稅之累進稅率設計之基礎乃為「促進」或「調節」使本國成為一財富分配較為均等之社會,故若談及「促進」、「調節」等用字則表示台灣之社會體系並無達成財富上之「平等」,才需藉由此制度來「試圖」減緩此不平等之現象;再加上可於上述表中看到所得稅之實際繳納稅額乃為綜合所得「淨額」,也就是說所得總額還可能依照納稅人身分之不同而使其扣除之免稅額、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有所不同(以免稅額來說,則會依照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數量及所得來給予不同程度之免稅額:以特別扣除額來說,則有如同幼兒學前之特別扣除額等),因此從台灣的所得稅制來分析,本國至今乃仍為一不平等之社會。
而我認為台灣政府或許是努力的在試圖減緩不平等之狀態,但其卻「可能」因其為減緩不平等之行為而加深了其他形式之不平等發生。以上述論點做延伸,以亞當斯密的租稅原則來向其說明,亞當密的租稅原則之一乃為「公平原則」,但公平之定義為何?
其實頗有解釋之空間,拿上述之綜合所得稅所採的累進稅率來說,若累進稅率的公平之定義純粹為富人需付多之稅額來填補窮人之稅額缺,以利社會之運行,則屬平等,但於現今之社會中,要達成財富平等之途徑難道只有富人需繳納更多的稅金?
再者,若以富人之觀點來看,累進稅率所造就之平等是真平等嗎?還是其實是剝奪了富人的財產權?而若是如此,剝奪富人之財產權以保障窮人之行為屬平等?
我認為若要回答「台灣是否減緩了不平等?」則需先與盧梭討論出上述之問題及了解其想法才得以有明確之答案,若光以本人之角度就已延伸諸多問題與不確定,則無法再繼續推敲與說明更多觀點,因本人對此問題之明確答案仍有所保留。
2.你認為,按照臺灣經驗,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的論點能否成立?
但於現今社會中,不平等之因素及其延伸之問題比盧梭提出此論文時多太多了(又或者只是盧梭略而不談),社會之制度、法律、人民之素養,甚至是自古以來本就不同之傳統習俗及宗教信仰,皆為與當時時空背景不符之問題及因素,在有如此龐雜之不確定因素之考量下,若妄自為此下定論,本人認為過度果斷,但在此想先提出幾點問題並回答來試圖得到此題之答案。
第一,「宗教在現今台灣社會所造成之影響程度為何?」,可明顯得看出盧梭將維繫大環境的力量交託給了宗教,宗教乃為使人民履行契約的最高權力,宗教對於當時的人民來說是至高無上、無法侵犯的存在,因此當盧梭無法解釋如何迫使人民去行使契約時,便此為藉口來開脫。然而現今之台灣,是有其法律之制度在規範生活中的大小事,宗教之存在實以只是一精神之慰藉或是賺取錢財之工具,若要談及是否宗教在台灣有如此高之權力迫使「所有人」去履行某一義務或是社會規範,則有些牽強。
第二,「於現今台灣中,有盧梭論點中所謂階段性之不平等嗎(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舉個例來說明,在台灣的民情與傳統文化脈絡下所發展出的特殊文化─台客或是8+9文化,自小在偏鄉生活的我,深感台灣並不是純粹以有財富者與無財者或是官職有無、高低來做為社會之權力區分,在偏鄉中儘管無財富、無官職者(如:公廟文化中大家所熟知之八家將等),其實他們並非特別有財力者,甚至有時是社會階層中較底層者,而其大多教育水平也較為低落,因此更別說是能獲得官職了,但其中某些人卻能於地方勢力或角力上佔據一定之地位,而其所獲得之權力也會隨著其地位提升(雖說權力之種類也許分為許多種,但就這部分將不多加論述及深究),因此我認為就此問題而言,答案是否定的,不平等和權力與兩者間之關係並「不一定」有所謂的階段性之關係,財富上的不平等或官職設置上之不平等並不完全是有階段性關係的,不平等與權力間關係錯綜複雜,並無法有完全之正相關,有權者也並非一定為有財者或有官職者。
第三,「一定得達到第三階段才會產生主奴關係?」,根據盧梭之論點,乃為合法之權力轉換為專制之權力而使主奴關係產生。以上述兩點作為基礎,我認為以現今台灣來說,合法之權力是否就不是專制的權力?此問題仍有待深究。而以目前之狀況來說,在民主社會中,某一政黨完全執政「或許」被人民認為是專制、獨裁的表現或是有其疑慮,但此專制和獨裁的定義和盧梭當時提出之定義和想法會是相同的嗎?此也有待深入討論。以台灣之經驗來說,或許人民早已認為自己身在主奴關係中,但這種主奴關係和盧梭的主奴關係是否一致?因此綜合本點所延伸出各種問題,我認為此問題之答案仍為不確定的,因當現今過多名詞、人民之想法等與盧梭所生活之時代有所差異時則極難去判定一問題之正確答案。
總結以上本人所提出之三點問題,我認為按上述所說之台灣經驗(如:宗教、傳統、風俗民情…),與盧梭之不平等階級之論點不符,其論點「無法」於現今之台灣社會「完整」的成立,充其量只能說是「部份」論點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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