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12/11課堂回應

題目:人類的不平等如何使社會趨於自然狀態
摘要:隨著貧富、強弱、主奴狀態相繼出現,人類的不平等迎來了頂點,新的自然狀態出現,力量再次成為仲裁的準繩。

提問:實在法與自然法的差異為何?倘與自然法相牴觸,實在法何以失其正當性?即便與自然法相牴觸,倘能合於公眾意志,實在法是否仍屬正當?法律之訂立,應以何物為依歸?
思考:
    據盧梭於結論所述,隨著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從此根深蒂固且合法化,一切保障私人的法律都加深了不平等的惡果。以此而論,這些保障私人的實在法與實現公義的自然法(凌駕統治者、全體人民之上的準則)有何差異?
    此外,盧梭認為一旦與自然法相牴觸,實在法即失去其正當性,何以實在法需以不牴觸自然法為前提?再者,盧梭於46段提到,所有人民的意志結合為單一意志,一切表現這個意志的條款均屬對人民有拘束力的「根本法」。若以此根本法為基礎訂立實在法,是否仍應以不逾越自然法為原則?共同意志在法律的生成過程當中扮演何種角色?法律之訂立應以何物為準則、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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