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強弱者間所擁有的力量以及享有的自由程度
摘要:由勞動所形成的社會,爾後產生法律與政府,造就了各種各樣不同的社會。
社會又各自形成差異,無論是強弱或者貧富,並且各自擁有不同的利益,前段說到脫離自然狀態的人們開始了解了差異,也開始會有嫉妒、掠奪的心態,因此,他們會使用自然狀態中的力量開始互相殘殺、奪取,也是因為私有制的出現,所以在社會中的人所感受到的是奪取,以往互不干涉的情況已經全然消失,人與人之間不可能回到自然狀態那樣互不干涉,但是資源仍然有限,所以他們便開始互相掠奪,而這樣的殘殺、戰爭所傷亡的人數,是在自然狀態中好幾個世紀累積下來所不能及的。
但是在這樣的社會之中並非沒有制度與法律,而是這樣的制度和法律是給相對比之下,自身較富有、力量較強大的人所訂定的,相較之下弱者只有被支配的權力。在這樣的社會制度之下,人們的自由就已經被剝奪了,強大的人害怕自己擁有的東西被剝奪,於是開始訂定有利自身的制度,而弱勢者什麼都沒有,除了生命,對於他們來說甚至連『自由』都不是太重要的,於是他們除了生命之外的事物和權力便開始被剝奪。
提問:擁有較強大力量的人就有資格可以剝奪弱者的自由嗎?如果人類最渴望的是真正的自由,且人類從出生下來就應該擁有完全的自由,因為自由如生命一般重要,失去自由就像失去生命,那麼我們設立並授權政府保護我們,防止我們的自由被他人(或另一個社會)剝奪,但是卻又訂定法律限制該社會的人民自由,不是兩相矛盾的事情嗎?究竟自由應該要到怎麼樣的程度,才是最剛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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