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1204課堂回應


題目:
自然狀態與社會的矛盾

摘要:
1.社會的起源使不平等合理化
2.社會和社會間之關係仍維持在自然狀態
3.政治制度是由得利者建立
4.制度不斷修正、人們將公權力委託給私人
5.提出對自由的質疑

提問:
要如何界定委託和放棄、讓渡間的差別?

思考:
文中提及「自由」和「生命」是天然稟賦,不可與其他權利相提並論,且若放棄自由則會使人貶低自己的存在,若放棄生命則會完全消滅自身的存在。依照文中前述,社會的建立則是由得利者所建立,而制度和契約則約束著雙方,有約束則必然會產生對於自由和生命的限制,然而要如何界定哪些限制涉及到的是「放棄」自由及生命?哪些只是將其自由或生命權「委託」給公權力或者私人?制度必定造就人民須把某些權利交出,而若這些權利一旦交出則無法再回到個人手中,那人民是「放棄」了這些權利嗎?
假設制度使某人被判處死刑,若此人只是將生命權「委託」給公權力而換取某些價值或是安寧,則制度有資格剝奪某人之生命權嗎?又或者,人在將生命權委託給公權力時,就一併將決定能否繼續生命的權利同時交給了其?而這構成放棄生命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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